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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4-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定位

    一、基本理念

    土地是财富的源泉,土地是每个国家最宝贵的战略资源。土地所有权作为最高一级的物权,与国家的领土主权紧密相连。所谓国土,没有国哪有土?没有土哪有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就是国家领土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二合一”的全盘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简称土地国有化,是指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资源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一律只能取得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类资源的利用权。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律是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最具专制化和私权公化、化小公为大公的国家最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必须涉及任何地种、地域,必须具有永久的完全的绝对的排他性,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必须是完全消极的权能,其处分权必须是永远封闭的权能。但并不限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最主要的是专属土地专制权与专属土地管制权的特殊制度权能。

    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规范与调整。国家是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人,中央以及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代行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代行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采取土地所有权独揽、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分散的办法,并配备土地利用权、土地享用权、地役权,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土地物权关系;采取层层监管、层层落实的办法来对全国各类土地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的行使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对国内、对国外均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所有权功能多样化、立体化、全能化,是其他物以人所不具备的支配权、管制权、专制权和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品,避免在非土地国有化情势下造成物权关系混乱、大大减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权力寻租的空间。

    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选择的是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却特立独行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的与集体的专有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国必须认真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土地国有化先进经验,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体系,革新鼎故,尽快回归到马克思倡导的土地国有化的正确轨道上来继续前进。

    二、一般分析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由之路,无数历史经验证明这是一条完全正确的道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以下物权价值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而确定。

    第一,基于国家的地位与社会责任而确定。

    国家承载保护国家领土主权的重大责任,同时承揽着富国强兵、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资源、国家财产保值增值、公平合理分配财产、平衡各种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物权关系等一系列的社会责任。国家最大限度地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社会责任,必须最大限度地扩充和完整自己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全面实现土地国有化,才能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趋于圆满状态,并可以保证各级各类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权利得到圆满的平衡。其他的物权人不能承担这么多项和这么重大的社会责任,故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即使享有了也会导致土地的物权关系紊乱不堪,也会影响国家的专制权与管制权。

    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人口越来越多,经济社会的负担越来越重,所需要的资源越来越供不应求,科学技术文化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建设、各项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国防与军队建设以及住房养老救济救灾等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等,这一系列社会责任与庞大开支对于国家是个越来越沉重的负担。由此可见,国家不开源节流不行啊。全国的土地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利用这笔巨额财富可以为国为民办很多有益的事情,不能这么白白的流失与浪费。

    第二,基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理论基础而确定。

    1.从社会学上阐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况且,农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后工业化社会、后城市化社会的的发展模式,必须吐故纳新。

    2.从经济学上阐述,任何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杠杆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土地集约化、节约化的社会效果;可以大量的土地储备来夯实国家的物质基础,减少国家主权债务,防止政府破产与各种经济危机,稳定地解决居民的住房条件和有力地推进福利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政府危机和各种福利事业危机的总根源。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美国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等等,都可以从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中找到答案。

    3.从物权学上阐述,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和谐、物权的法律关系常驻公平、公开、公正状态,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各种物权主体中,国家是全能的物权人,在行使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土地的管制权、专制权、计划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排他权、特别追及权等等一体化众多的物权集合体,是其他物权人远远所不能企及的。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的物权地位与物权能力,是不能完整地有效地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公益为主、以自益为辅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民争利,而是为了集中自然力为全社会的人民造福,能够自觉地改善各种物权关系,与其他土地物权人和谐相处。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成立时,国家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人,物权清晰度最高,“三公原则”更显示其公信力与公示力,肯定会为绝大多数人拥护。

    4.从土地法权学阐述,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没有一种合理的解释。众所周知,土地这种有形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商品,从来是跟国家主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来是不姓私而姓公(国家)的,国家以外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人从来是不能自由地行使拔高的权利的。

    土地用途极其广泛,可以连续使用几十亿年,有钱人或者有权人凭什么占有本来是国家的土地几十亿年呢?即使是在农业社会里,因为官僚地主霸占土地而导致多少穷苦老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造成多少社会动荡而社会凋零民不聊生?现在世界上,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在比赛福利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政府要为老百姓建福利房屋、政府要搞市政工程与交通设施建设和其他大量的公共设施,只要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现实条件下才好搞嘛。现在的土地法权是联合国授予的,连联合国都承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为什么自己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得来不易的法权呢?

    第三,基于物权主体与客体的紧要特殊性而确定。

    各大类物权主体中,唯有国家法人这一物权主体是全能型主体,是十分紧要的物权主体。既有政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又有物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可以集立法权与执法权于一体,采取威权化、专制化和一体化等特殊手段来行使唯一的权威性专属土地所有权;最有能力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各种土地资源类利用权与使用权,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各种物权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在对内和对外物权关系中,唯有国家法人才能担当全能型和威权型物权主体,既能充分发挥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又能充分发挥国际制度物权法的效力,特别是在行使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和国际专属海域用益物权方面成效显著。

    这么复杂的土地物权关系,也只能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前提下才能理顺。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物权模式,物权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制度信托关系是根本无法理顺的。世界上的所有权概念不能统一,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或者模糊化造成的极其混乱的局面。

    第四,基于国际主义协作精神而设立。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或者土地国有化,不限于一国一地区,即不限国别、地区、种族、姓氏与肤色,也不限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社会制度,都是非常适用的一种极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大量实践证明这是有益无害的唯一正确选择,是各个国家的必由之路。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代表了国家与国际社会地产权文明的先锋模式,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以迅速地为后进国家所接受,能够在各个洲际形成蝴蝶效应和聚合效应。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责无旁贷地实施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共同抵制土地、海域殖民主义的侵略行径,规范与调整富国与穷国的外交关系以及国际间的物权关系。

    第三世界各国反殖民主义的一个重要手段与防火墙,就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或者加强型土地国有化。加强型土地国有化,就是对于抱有殖民主义邪恶用心的外国组织与个人,一定要禁止转让土地所有权、严格控制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自然资源利用权。第三世界国家一定要开展国际主义协作,共同抵抗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殖民主义的土地资源掠夺。

    联合国电台2009年6月27日发表了《联合国报告:大规模外国土地收购会损害地方公众的利益》,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委托国际环境和发展学会对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亚和东南亚不断上升的外国土地收购现象进行了研究。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土地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这种趋势会进一步上升。从《报告》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官员保罗马萨的指示中可以看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一些国家的领土主权都没有发挥作用。粮农组织还指出,土地购销合同缺乏透明度和检查,导致当地人的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对当地人的土地权利保护缺乏保障,对收购者使用土地的要求规定模糊以及立法漏洞等导致当地人的利益受损。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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