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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5-1

    物权的溯及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的溯及效力,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的集中体现,是物权法效力正常、圆满状态的一个参考指标。不仅仅是考量物权人合法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指标,而且是考量物权法圆满状态的指标。

    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对于毁损、灭失标的物的当事人进行追查,不论该物辗转到谁之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损失,或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的溯及效力是保证物权的保护落到实处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及时而有效地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溯及效力必备工具。

    一般而论,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优于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制度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法定物权、重大物权或者公共物权、核心物权或者建立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基础上,受到制度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具有最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是建立在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担保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普通物权具有优先的排他性效力。普通物权的溯及效力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受到普通物权法的特殊保护,故比制度物权、担保物权的溯及效力为次。但是,普通物权法在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请求权上有独到之处,弥补了其溯及效力不济的缺点。

    物权法第60条特别规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包括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分别归三级农民集体行使,为物权的溯及效力奠定了法律基础。集体的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这就表明土地是不会遗失的。但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是容易遗失的。污染农民的土地,破坏农民土地的用途,也是一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同样地适用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保证物权的溯及效力和物权的圆满状态。

    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含义是:(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即物权溯及效力的主要对象,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2)行使所有权和物权溯及效力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物权溯及效力主体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和全体成员负责,接受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广大集体成员都是物权溯及效力主体,享有民主监督权、决策权与财产处分权。

    一般而论,集体统辖共有的土地,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农用土地,则由该承包人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否则由集体组织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由集体承包的农用土地或者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则由集体行使溯及权、追击权和一定的物权请求权。法律专家认为,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承包期间内行使这项权利才有法律效力。农民集体的这种物权溯及效力是法定的效力,是最具体代表处的物权溯及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侵占或者破坏承包地均需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物权、亚种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和制度物权等各种物权,从成立到变更、转让、消灭,整个过程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的,类似于击鼓传花那种游戏,最终传到谁是谁的。但又不同于击鼓传花,因为击鼓传花是在短期内众人在场完成的流水作业,而物权的传递往往是长期性、私密性的流水作业。无论是政策性物权还是技术性物权,都必须以物权的圆满状态开始、以圆满状态结束,检验物权主体和客体圆满状态的一个工具,就是物权的溯及效力。本文的意思,不仅仅检验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且要检验物权法的圆满状态,加大了考量的难度。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转到谁手上,或者被侵占、被剥夺到谁手上,所有权人、支配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非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权、支配权人的财产,都有义务如数返还,并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标的物被毁损的,分别通过修理、更换、重作、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办法恢复物权,保障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权人主要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受人为的破坏与损失。

    物权的对世效力,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在物权关系圈子中,权利人特定的,而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权圈子内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圆满解决物权圈子的协同排他效力。一般物权的对世关系,是直线形对世关系,是不太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以所有权、支配权为中心展开对抗运动;担保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是曲线形对世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动态关系,更多更好的方法,是要将各自物权各就各位,然后协同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对世效力是从“清理阶级队伍”开始的,否则,就不能实现协同对抗的目标与效力。

    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是以标的物所承载的物权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方式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效的请求权。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执行效力一样,目的意义也是追求物权的圆满状态。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一定的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可视为“一票否决权”,当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条件一旦成立时,无论妨害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有意或者无意而为之,对于物权请求权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司法上应当承认其救济的效力。

    物权法执行效力,是以物权法的圆满状态为标志的,物权法的立法、执法水平可以反映该项圆满程度。物权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类法律,许许多多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许许多多的物权概念、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许许多多物权条款的争议了无休止,所有这些,不仅仅时刻考验着政策性物权体系,而且时刻考验着技术性物权体系。各个国家并不缺乏法律,并不缺乏物权法。问题在于,一个时期只能代表一个时期法律的特征、方针、质量与效力,甚至于仅仅代表立法者、执法者的局限性。当然,我们并不奢望物权法能够解决一切棘手的问题,但是至少应当要在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上狠下功夫,至少应当将那些对社会、对群众影响很大的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均可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中心展开物权搜索、物权排序、物权勘正、物权救济、物权追究,是物权法综合效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种物权都有其来龙去脉,都有其DNA染色体,有的经过简单分析可以得出其效力等级程度,有的需要运用物权DNA技术才能得出效力等级程度。

    二、一般分析

    所谓物权法的溯及力,是以物权的溯及效力为参照体系的溯及力,既有物权法规定的条款层面,也有物权原理上的支撑面。以物权的圆满状态为出发点和归属点,可以依法溯及既往,可以将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连贯起来一同溯及既往,焕发物权法的溯及力。

    物权法的溯及力,是相对特殊的法律效力。同样是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规则与债权法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物权法的溯及力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完全地套用“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后位法优先于先位法”的法律溯及力的老套路。最好是物权的溯及规律中找出正确答案。

    譬如,合同法里有契约自由、合同至上主义的成分,容易掩盖非法合同,进而公开地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国家赋予国企以信托所有权,国企和国企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者,国企管理层将国有企业整垮台了,接着又将国企贱卖了,当然贱卖和贱买也是一种合约。国企产权合约本身比较难以肯定是否违法,而从的追及效力、对世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物权法执行效力各个方面系统地考量物权的圆满状态,进而找出合约的缺陷、缺项出来。非法转让国企产权者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为零价格,隐瞒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使用权不报价,应收帐款而不入账,以国有资产为抵押品为私人投资贱买国有企业而“民进国退”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可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原则、排除危险不受时间限制原则等等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甄别,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溯及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物权法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的多数财产标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期限。而物权法虽然也为财产权法,未作硬性规定。一些著名的法学家指出,一些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类的物权不受溯及时间限制,保护国有财产也不受溯及时间限制。总体上,于公、于私,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力度比债权法保护财产的力度更大、溯及效力更强。

    众多学者和群众指出,国家财产范围广泛、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很大,财产数额大得惊人,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每年当以万亿甚至于数万亿计。鉴于国家财产的特殊地位与严峻情势,必须以完整的特殊的切实有效的特别法来保护这种特殊的物权与物债权,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将保护国家财产的物权保护溯及力完整地大幅度地提高,其中,追查与追缴国家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重要一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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