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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一、法理学上的三组地役权

    第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的分类,是针对供役地人的义务能级划分的地役权。供役地人的义务与需役地人的权利正好是呈线比的。供役地人的义务越大,需役地人的权利也就越大,否则双方的线比越小。

    1.积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又称作为地役权、积极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履行“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并有一定的“容许合理侵害”实际表示的义务。其目的在于,要求供役地人放权让利,促使地役权的对应项目顺利进行。积极地役权从主攻方向面进行合理规范,故成为解决地役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突破口。

    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地役权,相当于指令性地役权,要求供役地人负有一定的容忍的义务。于“积极响应”、“积极付出”和“积极配合”需役地人的同时,应当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一定的不动产合理利用的行为,不得无理取闹,不得禁止和干涉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权利。

    2.消极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不作为地役权、限制作为地役权。其物权化指向,是指定供役地人“不能做”、“不该做”和“不得擅自做”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非正常谋利为目的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

    譬如,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又如,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附近种植竹木的“不作为地役权”,是典型的消极地役权。有些农村地区,听说不久要修公路、埋管道、埋管线了,就赶紧在征地点上种植稠密的贵重树木、果木,以此来造成既成事实,用于要挟、阻止需役地人开展正常工作,行使正常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索取高额的补偿金。这种做法,法律是不支持的。

    第二,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的分类,是一种自然分类法。作为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或者标志着长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继续有效;或者标志着短期地役权的维持,也是地役权设立以后终止而注销。前者是继续地役权,后者是不继续地役权。

    1.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亦称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以地役权的设立为标志,不必每次于需役地上循环往复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物资的投资和人力上的安排,而是在地役权的设立以后“自动续期”或者“自动继续”。即便是地役权的设施坏了,修复以后仍然可以自动继续。继续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的地役权,可以对需役地进行连续的、长期的、稳固的、固定的占有与使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不会中断和终止地役权的行使。

    继续地役权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地役权,各种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之地役权,几乎是长期性以至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一旦设立可以甚至于终身享有。如在住宅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因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可以续期,就相当于永久性甚至于永久定格化的地役权,其他的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长期性地役权(40年至50年一轮回),并且都是可自然转让、自然抵押、自然继承、自然受遗赠、自然受赠与的“自然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是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依照“房地合一”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无偿取得和使用的地役权,不得获取额外的利益。

    2.不继续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亦称非连续的、非长期的、非稳固的、非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发生地役权人的事实要件为必要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不限固定的地址与设施,或者根本不需要固定的地役权。譬如,建筑工地的临时性食宿地址,当然也要铺设水管、电线、电话等管线,也要利用供役地来临时凑合一下。但不会永久地居住下去,或者工程完工以后再到其他地方去,也是同样的手法,同样的不继续的地役权。这种现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个案,绝大多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继续的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属于非正规的临时地役权,一般不形成转让的客观条件,除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地役权人。在地役权行使期间内,可以分割或者联合行使地役权。

    第三,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指从形体上、外观上、颜色上可视察和可辨别的地役权。古代的“见”与“现”同义。如《赦勒歌》中的“风吹草低见牛羊”中的“见”字,读作“现”,亦有“表现”的含义。将这些情形列为分类的参考资料,不是要否定地役权存在的事实,而是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辨别和确认地役权,保障相关设施能够按权利人按期维修。

    1.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指依外形或可辨别的事实而表现的地役权。众所周知,地役权的标的物载体是有形物或者有体物。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有个接驳的连接点,连接点以内的是地役权人的,其余的是供役地人的。一般而论,地役权人的标的物比供役权的标的物要长一些,否则,就不能接驳,或者不能利用供役地人土地而设立地役权。如地面引水、引气、引线的地役权,均属于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是比较容易辨别的地役权。辨别以后,是明晰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的标的物的合理使用与维修,必要时可双方协商分摊维修费用。

    2.不表现地役权

    不表现地役权,亦称不表见地役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依外部的形状而辨别的地役权,也就是部分事实的因果关系一下子难以明断的地役权。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是贯通的,双方的当事人每天在各自的住所内使用着这些日常标的物。当该标的物发生故障以后,到底是供役地方面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这就是不表现地役权会遇到的疑难问题。

    譬如,地下污水排除地役权行使过程中出现故障,是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无通路的地役权,道路归地役权人一方修建还是合作修建,责任与义务一时不明朗,地役权名义上是有的,但地役权的标的物还没有出现;另外,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因季节、日照、风向的不同,常常处于“不表现”状态,需要长期的实地观察并记录在案,一般以冬至日这一天的日照时间为参考依据,需要参考国家的建筑物通风、采光标准执行。

    以上三对地役权的分类,是基于相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而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分类,很多是细节性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物权调整技术问题。故从古典地役权到当代地役权,法理基础研究方面都重视以上的研究方法。

    二、外国的地役权法例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这是指用益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享用)所有权人之标的物,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7条~第639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役权,不使一不动产对另一不动产产生任何优先权;役权,或者因场所的自然位置而产生,或者因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而产生,或者由诸所有权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法国是将地役权与房屋役权作为同一物权客体对待的。其意义在于:(1)不动产役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权利,役权人可以强制性地增加另外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以供役的负担;(2)役权人对于供役权人不能成立所有权式的优先权,即不能于供役地、供役建筑物上成立不动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3)役权可依客观和主观条件而成立,或者因场所的相邻关系而自然成立,或者因法定的供役权人的义务而强制性的成立,或者因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成立。其中,“强制性的成立”适用于城市不动役权,“约定的成立”适用于乡村-田园不动产役权。

    2.德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德国物权法将地役权与其他不动产役权单独分开,将地役权与用益权并列在第五章“役权”之中,更能清楚地说明地役权属于用益权。

    德国物权法第1030条关于用益权的概念是:“(1)一物可以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对土地设定用益权的,用益权人依第926条关于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定,取得对从物的用益权。”其意义在于,第一,用益权人是否有收益权,与是否有经济负担、经济收入而定。如有则有,如无则无。并不是说用益权人一定有收益权。第二,用益权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地上附着物(从物)可归新所有权所有,但可让与的范围应当由交易双方确定。

    德国物权法第1030条用益权的行使的概念是:“(1)用益权人有权占有物。(2)用益权人在行使用益权时,应维持原来的经济用途,并依通常的经营规则进行使用。”分别规定了占有权、使用权两项权能。如果说此条款是“占有、使用”型用益权,那么,是对于德国物权法第1030条“使用、收益”型用益权的重新注释。

    德国物权法第1018条“地役权”的概念是:“一土地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以此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此土地,或在此土地上不得实施某些行为,或排除行使基于对此土地的所有权而对此另一土地产生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地役权)。”指的是地役权人于他人土地上的占有权、使用权。

    德国物权法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个品种,这对于我们以很大的启示。“物上用益权”包括了有收益权与无收益权两项内容;“权利用益权”可以与“物上用益权”结合起来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财产用益权”与债权债务和继承权关联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6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以需役地区分的地役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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