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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与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成就,就是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担保物权从设立至实现是一个过程控制的系统,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围绕担保物与担保权互有信托责任。

    一、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利互惠或者各取所长的双重利用权。债权人放贷收益得利与债务人借贷融资得利,是同时进行的趋利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用担保财产进行物权活动,双方都有利用权。

    地役权人的土地利用权是单方面的的利用权。而担保物权之利用权,就是双方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抵押权应当是物债权,法定抵押权除外。因为抵押权是普遍性的物的利用权和债的利用权,物权法不得不下功夫认真对待。

    债务人利用自己的标的物来抵押,会得到融资的好处,会解决燃眉之急,这不是抵押利用权是什么?抵押权人当然也是抵押利用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抵押与抵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质权、留置权,有法学家说是抵押权的变种。抵押权一般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留置权是可以占有抵押物。当抵押权不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强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当抵押权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弱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换言之,质押人与质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质押与质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留置人与留置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留置与留置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的成立,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利用权人双方存在担保法锁关系,并且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

    所谓担保物权法,就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法。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就不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或者是普通物权法的利用权了。如果不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2.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就造成了普通物权法之共有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债权人爱的是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以反定限物权为据点的控制权、优先受偿权见长。债务人爱的是债权人的交换条件,以担保财产来缓解还债的压力。

    3.利用权人双方都有限制他人物债权或者债物权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

    债权人利用担保物权法的限制方式,对所有权人财产权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由弱到强的控制。如果债权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物权地位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4.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

    债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真利用,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是假利用,其拿出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目的在于缓解一下还债的时间和压力。

    5.债权人是主动积极的利用权,债务人是被动应对的利用权。

    债权人为了尽早地实现债权,会主动积极地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设立担保物权,行使对担保财产的利用权处处表现为很主动、很积极。债务人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拿自己的财产来担保,是勉强而被动的设立担保财产的利用权。

    6.担保利用权的主要对象不一定是标的物本身,而是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

    债权人设立担保利用物,并不一定企图占有标的物,主要是利用标的物可利用的交换价值。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是想在一定时候将标的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实在不行了就干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7.担保利用权的法律杠杆是债权保护主义,并对于所有权保护主义发生冲击。

    最敢于向“所有权中心论”和“所有权保护主义”发起冲击的,莫过于担保利用权了,连普通物权法之地役权自叹弗如。担保利用权就敢想敢干,对于所有权的控制如套紧圈套一样越套越紧。担保利用权成功之路的秘诀,就在于巧妙地运用了“债权保护主义”这把尚方宝剑和法律杠杆,省时省力多了,成功率也提高了。

    二、担保物权之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信托权,即为担保物权之信托性质之复合型物权。包括权利信托、财产信托、交换价值信托、直接信托、间接信托等各种法锁信托在内,均透视出“担保物权等于信托物权”的内蕴来。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都有信托责任,是由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这种复式信托权在民事关系中是很有特色的,并且是独一无二的。

    1.权利信托

    权利信托,是成立担保物权的先决条件,因为信托人光有财产还不够,必须具有与财产相匹配的可交换、可担保的权利。不是所有的财产是可以作为担保对象对待的。权利信托还要求双方的信托者各自权利的交换价值应当是相等的,即所有权值与债权值应当是相等的。

    权利信托之所以由交换价值对等性、同一性退步为从属性、附从性,不是因为交换价值等值变化了,而是因为价值交换存在缺口,为补充这个缺口不得不调整权利信托的方式。譬如,担保人从某商业银行借贷10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产权作保证,担保人首期已经还款10万元,那么,还剩下90万多元(含利息)没有还款。房屋交换价值与100万元贷款的价值包括利息基本相当,或者说是对等性、同一性的。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全权处理债务清偿等事宜。债务人为委托人,第三人为受托人。第三人授权以后,可以依法和依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指定的内容与时间上行使代理权。这种权利信托,称之为中介信托或第三人信托、间接信托,所受托的责任,不仅仅是全权处理债务清偿,凡是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均在受托范围之内。

    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建立在权利信托基础上,运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手段来进行全程监控式委托或者反委托的担保制度。物权法第180条列举的七大类抵押财产及其权利,涵盖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在内。

    现在,法学界基本不提“信托质权”之类的概念了。究其根源,所谓的担保物权,最开始就是“信托质权”。他是罗马法最早产生的物权担保制度。据此,债权人可以通过曼兮帕蓄或拟诉弃权的方式取得债务人移转物件的所有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保证债权关系的成立。债权人取得出质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债务清偿时返还其出质物。

    曼兮帕蓄是《十二铜表法》之前即存在的习惯法,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移转,是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其实现过程离不开铜钱和秤,标的物必须是要式转移物、当事人双方到场、履行一定的仪式与程序等等。曼兮帕蓄后来发展为“信托质权”制度。

    拟诉弃权也是发展为“信托质权”制度的雏形之一。也是拟制的具体运用,同样是传来取得的一种方式。含有假设出让、让与,即假设所有权的转让。是在《十二铜表法》之后产生的略式转移物形式。拟诉,不是真正的诉讼,是通过诉讼来让法律说话,以便于使曲折的交易合法化。

    信托质权生成阶段,委托人并未真正的转移财产权,而是转移财产质押。委托人(债务人)对受托人(债权人)不放心,而通过法院拟诉(公证),以证明自己的财产转移还没有到正式转移的时候。

    3.交换价值信托

    交换价值信托,是担保物权法的中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前面连接权利的价值、财产的价值,后面连接优先受偿、完全受偿等权利,中间还与担保物权成立的价值观念、价值基础相关联。没有交换价值的权利和财产,根本无法建立担保物权。

    整个担保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开篇条款中,反复强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如何如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如何,为的是保障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信托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

    4.直接信托、间接信托

    担保物权的信托制度,是不拘一格的。从客体到主体上,从形式到内容上,从权利到财产上,从时间到空间上,都可以造成担保物权的信托模式。

    第一,直接信托。

    直接信托,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直接的信托法锁关系,即清偿债权、债务的责任关系。这种信托,包括了权利与权利的信托、财产与财产的信托和交换价值与交换价值信托在内,当然包括信托法锁关系人在内。

    (1)一般抵押权中,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最高额抵押权中,也与一般抵押权的“单面”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2)质权中,因债务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委托人、受托人: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保管好出质的财产,“履行到期债务”后返还出质的财产。权利质权中,也与一般质权的“对衬”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3)留置权中,因债务人将财产留置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委托人、受托人: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保管好出质的财产,“履行到期债务”后返还留置的财产。权利质权中,也与一般留置的“对衬”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第二,间接信托。

    间接信托,是比直接委托更加复杂一层的担保委托法锁关系。因为有第三人被委托参与或者包揽担保事宜,可称之为“第三人担保制”、“代理信托制”,也称之为“间接信托制”。

    间接信托分需为两个层次来进行。

    第一层次,是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全权代理债务人的权利与权利的信托、财产与财产的信托和交换价值与交换价值信托,以及代理与债权人完成清偿债务的信托等一整套信托的事宜与责任。

    第二层次,第三人按照债务人的全权委托合同,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行使受托的权利,履行到期债务,按直接信托第(1)~(3)项的办法执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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