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一、基本要领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即出质人对质物和质物价值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指出质人需从一而终地、身体力行地保证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以确保清偿债务的目标责任制能够圆满完成,满足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及至完全受偿权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得质权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更加和谐、圆满与平整。此项专门规定,就是一项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制度,由质权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主要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此项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认定。本条规定的“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不是由于质权人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质物本身原因使其价值有减少的可能。如质押财产的腐烂、变质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然造成对质权人利益的危害。同时质押财产的损坏和价值的减少应当是明显的,并且足以危及质权。因为一般的物都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变化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的预想之内,不属于本条款调整的质物保全措施。

    出质人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保全信托义务瘕疵,负有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补救的责任,如诚实出质的责任、主动检查维护质物的责任、提供相应担保的责任、接受提前清偿债务的责任,或者协商将质物提存的责任,甚至于提前完成质押合同任务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责任、解除财产所有权的责任等。无论是主观过失或者客观原因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质物均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关键在于,当事人要从质押财产的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中找到其规律性,要使得出质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恰到好处。

    物权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是关于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其目的意义在于让出质人懂得纪律的约束,自觉地遵守质押财产的规矩,维护正常的质押担保物权关系。

    1.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质权的重要指标

    其实,每种担保物权都有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如保全抵押权、保全质权、保全留置权等,这是衡量担保物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实现的重要指标。对于质权而言,也概莫能外。

    广义地说,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责任。对于质权人来说,带头妥善保管质物,从一而终地秉承善良注意、善良保护、善良管理、善良维护等义务,使得所质押的财产不毁损、不灭失,是自己的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对于出质人来说,也要认真对待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当自始至终关心质权关系,将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承担起来,这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确切地说,所谓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主要是针对出质人的法定的信托责任。出质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质权合同中载明的要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样要执行。

    2.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由,系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良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客观原因或者社会原因等导致质物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通常情势下,是由于市场变化多端产生了同类商品价值波动,向下浮动时定然产生价值明显减少。客观条件是,同类商品价值向上浮动不要紧,也不必将“多余的质物”退还给出质人;但是,向下浮动时定然产生价值明显减少的就不行,法律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就要依法提前实现质权,消灭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体现在物的价值或者保全价值上,出质的财产出现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会直接损害质权人的担保权益。因此,当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替代担保的信托责任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性时的事实已经发生,危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基于契约质权、物件质权和信任质权的聚合效力而形成的义务与责任,这些质权与这些法锁关系,不仅仅是当事人单方面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如本法上一条款就是对于质权人的相关的妥善保管质物信托义务与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轮到本法本条款,就是对于出质人的相关信托义务与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质权上的信托制度,是当事人之间条件反射式的互动信托关系,这是由质权上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性质辐射能的相互关系。

    4.不履行质物保全信托义务的后果

    出质人不履行质物保全信托义务,不向质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能会造成以下后果:一是,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相当于赔偿损失;二是,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直接导致质押财产所有权消灭。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和价款提存的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三是,这种非常时期非常情势下的质押财产处分权,不再是双方共同的处分权,质权人享有独自的特别处分权。因为取消了出质人资格,债务人处于完全被动局面,对于出质人非常不利。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的信托关系而言,不是双向交流的信托关系,而是单向授权的信托关系。譬如,在普通交易关系中,所有权人委托非所有权人将货物以一定的价格和相应的条件出售,所有权人是委托人,非所有权人是受托人,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有高低之分的,而且是单向的信托责任制度。然而,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制度,当事人之间互为委托人,又互为受托人: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妥善保管好质押财产,质权人成了受托人;反之,质权人委托出质人做好质物保全工作,出质人成了受托人。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程式、立体式、全包式、综合式信托责任。实质上,他们是将三个质权叠加在一起,按照三个步骤来进行的:第一步,建立契约质权。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基本上画出了一个蓝图,约定了质权的发展方向,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一种初始化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第二步,从出质人交付动产质物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开始生效,物件质权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开始了实质性的进展。第三步,重新核查契约质权、物件质权中各自的信托义务与责任,一直达到圆满成功时为止,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责任,出质人质物保全义务与责任,全部在这一阶段中得到检验与校正。

    二、比较分析

    对于一般经济合同而言,从头到尾都必须以合同为基准,修正合同不是可以随随便便的,如果要修正合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事情,法律层面上并无指令性计划。然而,对于质押合同而言,不是一纸合同定终身的,而且法律有引导、鼓励当事人随时随地修正合同的倾向,或者说是指令性计划,因为质押合同往往是抽象的、粗略的内容,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动产商品价格与价值经常波动的情势下,预测的价值与现实的价值不吻合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上,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比较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一个更大的难题。

    相对于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从本条款所反映的情势来看,因为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一个轻度的信托责任。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因为有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一个重度的信托责任。好像有个技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损失”的担保范围,本条款是否存在与质权人所要求赔偿损失的条件对号入座呢?如果因确实是出质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情形,是否可以支持质权人的所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权呢?

    本条款列出了几个补偿性条件,但这与赔偿损失又不是一回事。如果说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来办理,只要是涉及到欺诈性事实条件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施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质押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参照普通合同的规范来照办呢?类似问题还有很多。实际上,关于出质人是否过错的认定、质权人是否有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的认定等,粗看起来是个简单问题,而里面可能会遭遇一些技术瓶颈问题。

    再看“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规定,是关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两个法定条件,可以供质权人选择。选择的方式不同,出质人所面临着的信托责任以及法锁关系的变更程度不同。如果是提前清偿债务,对于资金紧张的出质人构成压力甚至威胁,这实际上是对于出质人的一种变相的惩罚方式。并且,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导致质押合同中止和法锁关系被解除。

    如果是将质押物提存,仍然等到质押期届满时开始清偿债务,对于资金紧张的出质人并无什么大的波动,压力在于需要寻找新的出路,以弥补质押财产价值的不足。担保范围的目标指向应当是期待式的目标值,也有一些难以预测的东西在后头。假如,质押期限届满,利用所提存的质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优先受偿,仍然达不到质押合同中清偿债务的指标,此时质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也不迟。只有如此,出质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才达到峰值的地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6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