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08章 分封制
每个朝代濒临灭亡的时候,造反的总是那些贫苦的老百姓,这是必然的结果。但是也不乏一些野心家谋朝篡位的,而为了预防这种事情的发生,一些雄才大略的君王就会采用分封制,把子嗣分封各地,给予兵权,自立一国,等到中央有危难的时候,烽火连城,念着本是同宗的缘由前来救援,这样就算皇帝驾崩了,也能扶持另一个皇帝上位,当然,就算诸侯争霸,最后称帝的也是自己的后代,不是吗? 无论是西晋还是明朝,他们的开国之君采用的这种分封制都是处于某种考虑的,尽管分封制的毛病很多,弊端也多,也为许多士大夫不容,可是他们依旧可以凭着开疆拓土,成就王霸之业的功绩镇住他们,力排众议。 叶重现在打的主意就是这个。 “大王,你的意思是?”玉玲嘴唇轻颤,不可思议地看着叶重。 叶重则是微微颔首道:“都是寡人的儿子,手心手背都是rou。皇帝的位子只能有一个,既然这孩子不能得到,那么于情于理寡人也应该补偿他的,一个王国而已,等到寡人建立的帝国开疆拓土之后,就采用分封制,除了太子,其他的孩子都是王,诸侯王。” “大王……”玉玲看着叶重的眼神真是情义绵绵。 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 公元前11世纪中期,周朝建立后,为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作诸侯,建立诸侯国,并规定了诸侯享有的权力和对周王应尽的义务。 分封制以血缘为纽带,官职为世袭。与分封制密切相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宗法制,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其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 它是一种权力继承制度。其将权力继承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权力继承问题而发生内乱。 分封制与宗法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同时,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作战等义务。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森严等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秦始皇大一统,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汉初又兼采之,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制,其性质不全相同。 西周的分封制称为封建,即封邦建国,分封制即狭义的封建,但不等同于“封建”。 两极世界理论认为,战国秦汉时期,关中是士族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中原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隶农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原始部落政治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隶农制经济形态。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关中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中原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卿大夫政治形态和奴隶制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时期,关中是自耕农政治经济形态,中原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南方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态和农奴制经济形态,中国的总体社会形态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态和佃农制经济形态。 公元前300年匈奴帝国的形成到公元745年突厥的灭亡这一阶段,中亚社会形态实现了从部落制到半部落半封建主义农奴制的变革;公元745年突厥灭亡直到近代这一阶段,中亚社会形态实现了从半部落半封建主义农奴制到封建农奴制的变革。 阿拉伯帝国时期及其之后王朝的政治形态是相对统一的封建政治形态,经济形态是农奴制。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形态是分散的士族制,经济形态是农奴制。 古代帝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定义:古代皇帝或国王分封诸侯的制度。被封诸侯有自己的领地,在诸侯领地内皇帝或国王并没有直接的权力。 “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 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努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同姓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 称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周朝初期,由于灭商以及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受封的主要为同姓子弟,不过也有异姓功臣。利用册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赐给受封的诸侯,叫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诸侯国。 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族,叫他们作诸侯的卿大夫。 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应该定期进行朝贡,还应该随时准备率领自己的武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调遣。 而且,再分封中,以周王的名义“授土”、“授民”,使周的亲族、姻亲和功臣在新占领地建立了一批新兴国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是周朝社会的基本结构。秦朝以后虽然主要实行的是郡县制,不过,分封制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